1️⃣巴裔律師投訴警署遭粗暴對待 誤導警員罪脫 官質疑警「不必要地」逼近被告
bit.ly/3ua2wby
一名巴基斯坦裔律師投訴前年11月在尖沙咀警署內被3名警員辱罵及襲擊,其後被警方指提供虛假資料,被控一項「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」罪。他否認控罪,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表示,未能接納被投訴警員的證供,認為他們在庭上僅說出部份真相。他質疑警員稱在電梯內並非故意和被告站得很近,但閉路電視卻顯示電梯內有很多空位,不解他們為何需要像押送還柙人士般與被告肩並肩(shoulder to shoulder)站立,認為做法「奇怪、不必要」。他又考慮被告投訴時情緒激動,或可能誇大(overstate)了當時情況而不自知,但不代表他有故意誤導警員,故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2️⃣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官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僅工作或有集結意圖
bit.ly/3OOrI0D
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,被告屬直接參與者,並必然知道現場發生集結,仍持攝錄機與他人行動,有機會導致他人害怕,因此顯示他有意圖。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,如何區分攝影師是無辜、其意圖單純為媒體工作,還是與其他集結人士持相同意圖。律政司指需視乎情況。張官又提出,攝影師必然知道現場情況,但其目的只是紀錄,「即使攝影師代表電視台工作,但作出條例被禁行為,是否都要受罰?」律政司指,若超越底線的話,法律就需要干預。律政司解釋,真正的新聞從業員所作的行為,與有集結意圖者有分別,但需視乎情況而定。他舉例稱本案中便衣警受騷擾,已不想被追拍,但被告繼續拍攝,他明知會導致甚麼後果,這顯示他有犯罪意圖。
3️⃣8.18流水式集會 上訴人:為疏散人群 需知名人物協助維持和平
bit.ly/3OMqAKR
黎智英、梁國雄、李卓人、李柱銘等7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4人判監8至18個月,3人獲判緩刑。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。上訴方指,當日目的是實行疏散人群計劃,期間沒有任何不當或違法行為是因上訴人而引起,法庭應考慮市民行使遊行集會權利,而作出適當平衡。
4️⃣6男涉「私了」咬趙家賢耳男子 32歲侍應擬認暴動及意圖傷人罪 另4人擬不認罪
bit.ly/3ELGiS6
5️⃣呂世瑜案高院明頒判詞 涉國安法刑期下限爭議
bit.ly/3igwOGR